免费公开不等于没有版权,标准版权保护刻不容缓,在国家标准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呼吁——强化全链条保护 推动标准有序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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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8-16 评论: 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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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讨会上,专家们各抒己见,探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标准版权保护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出版社在进行标准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经验和做法?当前标准版权保护工作中存在哪些疑难问题……
在近日由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出版社)主办的国家标准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以及相关单位代表围绕加强标准版权保护,推动标准有序传播应用展开深入探讨。
保护标准版权已成重要课题
“标准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成果属性。标准出版物作为智力创作成果的传播载体,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采标处相关负责人在会议开始便指出了保护标准版权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先后加入三大国际标准组织,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日益频繁,与国外标准化机构的联系也日益密切。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亚江说,标准盗版现象的存在,不仅极大影响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化领域的地位和形象,同时还严重影响标准的严肃性。特别是,盗版标准关键数据的错漏极有可能引发重大贸易纠纷,带来巨大的贸易损失。保护标准版权不仅仅是保护国际、国内标准制定者的利益,也是保护我国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保护国家的利益。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标准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务院多次将打击针对“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列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多次将侵权盗版标准案件列入“剑网”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尹腊梅看来,近几年在国际环境的影响下,国内审判机构对标准的保护逐渐加强。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未来中国标准走出去的需求是极为迫切且必须的,对于标准版权在国际上的保护也将成为重要课题。
“如果没有标准,我国的技术、原料很难走出去,也会影响‘一带一路’的推进,这会是一个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提出,要完善标准保护和推行的方法,用经济实力把中国标准推向世界。
“现在业内存在着低估标准价值的问题,今后要加大标准价值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标准价值的认识,这对标准版权的保护更有利。”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副所长逄征虎说道。
侵权难题亟待破解
研讨会上,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克枫讲述了一起河南某平台盗版标准的案件。在案件中,该平台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国际标准。姚克枫说:“很多人认为国家标准公开后就不再具有版权了,但实际情况是,免费公开不等于没有版权,免费只是一种传播方式,与是否享有版权是两回事。”
“将强制性标准根据版权人的意愿免费公开,不仅能够满足受众的需求提升服务,也有利于标准向社会的宣传普及。”在逄征虎看来,“免费公开”并不意味着版权人对版权的放弃,而是属于版权行使的方式,当遭遇标准版权侵权问题时,版权人要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
据中国标准出版社法律事务部主任花建华介绍,2020年,中国标准出版社针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建立了常态化的监控机制,对网络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情况开展持续监测,完善对内容分享平台侵权内容的快速删除机制,推进建立电商平台侵权产品快速下架机制,并有针对性地打击未经授权传播侵权标准类文档和侵权盗版文档出版物的行为。
在帮助出版单位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霖对当前标准版权保护中的维权难点深有感触。他以某淘宝店铺和某搜索网站盗版标准案件为例提到:首先是原告适格主体问题,例如,案件中同时涉及国家标准的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家标准委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著作权人,是否可以授权出版社针对以上两项专有出版权以外的权利进行维权;其次,统筹协调国外标准组织提供维权事项的合法有效授权,在维权过程中与国际标准组织取得及时沟通比较困难;再次,目前法院判赔金额较低,侵权成本较低。反之,出版社取证成本却较高。
对于出版单位在维权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闫永廉特别提醒,在标准侵权案件中,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增多,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大部分所涉及的权利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出版单位在签订授权合同中时,要注意补充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授权,否则维权可能就会失败。
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张南看来,当前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标准版权保护法律、政策仍不完善,标准版权保护机制不健全;标准版权保护意识不够,侵权盗版标准的主体涉及广泛;侵权盗版标准通过网络、数字化传播问题越来越突出,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分散。
针对当前标准版权法律法规及其应用的现状,张南建议,将标准版权条款写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法院在判决中可大胆尝试惩罚性赔偿,这不仅对侵权人和侵权行为具有震慑作用,也有助于提高维权人的积极性。
“群众对标准版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副处长宣振国说,随着《民法典》、新修改《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法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对保护版权的意识也将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为做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建立健全标准版权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标准委按照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思路开展标准版权工作,推动有关部门积极关注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协助破获多起重大侵权盗版标准出版物的典型案件,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打击侵权盗版标准行为和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使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
“建立健全我国的标准版权政策以及相关法律,将会为我国营造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相关负责人就如何推进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提出四点希望:一是加强协同配合,优化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机制;二是完善制度设计,健全标准版权保护的法规体系;三是“疏堵结合”,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加大标准版权法律普及力度。
对于如何提高标准版权保护水平,宣振国建议:要注重标准服务,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标准化新需求,优化正版标准供给,提升标准服务质量;加强标准版权保护理论研究,组织专业队伍,着力开展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版权分类保护,对标准中专利应用和反垄断工作的关系、国际国内标准版权的对等机制等课题进行研究,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加强标准版权保护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标准版权保护利益相关的合作机制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机制,强化宣传,营造保护知识产权、使用正版标准的良好氛围。
“标准版权保护刻不容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相关负责人说,未来,标准版权保护需要强化全链条保护,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持续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助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同时,要打通标准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标准版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标准版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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