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国标准化发展研究报告》新闻解析
新年伊始,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2007中国标准化发展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报告》提出的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策和建议,对标准化科研的作用和方向的分析,以及对标准化技术组织、企业联盟标准和多种标准化文件形式等热点问题的探讨,都具有重要的可行性价值。《报告》可以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有助于公众了解我国标准化发展状态和趋势,可供标准化工作者、研究人员以及企业管理者、经贸和技术领域的有关人士参考。
科研成为标准化工作亮点
《报告》对2006年完成的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和2006年启动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深入分析后认为,我国的标准化科研项目逐步形成了国家、省市以及地方级别的标准化科研项目支撑体系。
《报告》建议,我国标准化科研应走协同、立体式全面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强3个方面的发展:其一,标准化科研应积极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结合,致力于研究建设创新型国家中标准化战略作用的发挥,并将战略举措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在实践中取得实际效益;其二,标准化科研应增强与市场的结合,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拓展科研渠道,促使一部分标准化科研项目来自市场,成果服务于市场,并通过市场验证标准的适应性;其三,标准化科研应深入研究重大标准化理论问题,揭示标准对经济、社会、科技、贸易的作用机理,推动标准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际贸易等多方面重要作用的发挥,有效指导标准化实践工作,推进标准化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发挥。
按既定任务,“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将重点开展30~40项国际标准研制,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方法及标准研制,国家标准和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比对分析及对策研究,资源节约、环境污染物排放关键技术标准研制,重要基础性、重要公益类技术标准研制,标准化共性技术方法研究及标准研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和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国家应急标准体系与关键应急技术标准研究,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标准研制,人体安全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卫生安全重要技术标准研制。
背景资料
重要技术标准研究成果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共研制标准3753项,其中国际标准31项、国家标准816项。完成研究报告419份,出版专著51部,发表论文1113篇,其中在国际发表125篇。申请专利406项,其中259项为发明专利,已获得专利312项。建立检测方法175项,梳理51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的标准化体系或数据库,建立了941个试点示范基地。还对数万人进行了标准化相关知识培训,培养了标准化技术人才5300多人;共培养博士、硕士生256名,其中博士后15名、博士98名、硕士143名。获得省部及国家奖励20项,其中部级9项、国家级11项。
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策
《报告》在对我国向WTO通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在“后过渡期”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策。
这些对策主要包括,第一,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评议。积极评议既是享受权利的体现,也可以找出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不合理之处,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评议意见,保护我国出口贸易。第二,遵守规则和运用规则相结合。我国在积极采纳国际标准的同时,应该更多地考虑我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合理的技术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的标准。第三,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后过渡期”的战略目标,应继续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国内外标准的对比分析研究,大力推动国际标准的采用,加强重点行业和优势出口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我国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第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应争取更多的国际标准提案并以我国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要积极参加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要通过参与健康、安全、环境、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制修订来更多地反映我国的技术要求,使我国这些领域的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报告》认为,技术性贸易措施既严峻,又绝大部分符合《TBT协定》、《SPS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进步的方向;既要充分估计到其中的许多通报对我国贸易形势构成的严重影响,又要认识到这些通报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我国各产业发展和提高竞争能力的积极作用。
背景资料
典型案例
2006年,我国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典型的案例是积极应对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
应对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我国的应对措施一是积极进行评议,将“肯定列表制度”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的限量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形成研究报告。二是制定36项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可检测“肯定列表制度”中规定的80%左右的农药残留指标,同时制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推动我国蔬菜和水果中农业化学品的检测。
应对欧盟的RoHS指令:RoHS指令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出口电子电气产品及相关原材料。我国的应对措施,一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和系统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提案、建议20余项,其中以“样品拆分”国家标准为基础的拆分技术提案获得批准。二是及时启动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浓度的测定程序》等10余项国家标准的立项和制定工作,并建立了第一个应对RoHS检测的标准体系。三是发布被称为“中国的RoHS指令”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发布《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等标准,为有效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调整
《报告》总结了ISO、IEC以及发达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结构的特点:一是组织结构扁平化,即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机构及裁减人员,使组织的决策层和操作层之间的中间管理层变少、决策权下放,从而提高组织效率。二是战略决策专门化,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结构中多处体现迅速反应市场需求的结构形式,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和效率。三是结构构建以任务完成为核心,以领域划分业务单元,围绕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设置结构,技术组织彼此之间更具有联系性和动态性的特质通过任务完成这一核心功能实现。四是边缘结构具有开放性,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结构设计使其能够从环境获得资源进行生产,并由此进行自我维护。
《报告》提出我国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变革之路应以完善层级结构和重要功能设置为核心。一是增加技术委员会的层级结构,在现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隶属于二者的工作组,由所在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二是建立具有战略决策功能的结构单元,即以专业为基础,设立专业领域的决策中心,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在一定专业范围内对技术委员会的组建、长远发展、日常管理和撤销等问题进行战略决策。三是建立技术委员会内部具有管理支持功能的结构单元,即在技术委员会内部建立由技术委员会外部专家和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咨询小组,负责对技术委员会的内部决策事务提供支持。
背景资料
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定义及分类
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的统称。不同的国际标准组织、不同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在对标准化技术组织名称的使用上有所不同,如ISO、IEC、CEN、BSI称其为“技术委员会”,德国称为“标准委员会”,中国称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际标准化的大格局来划分,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两类,与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彼此之间类似的结构和运行模式相比,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更加体现了所在国的产业特色、地域特色、人文特色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
企业联盟标准异军突起
《报告》对企业联盟标准给予充分的肯定。作为正式标准的补充,联盟标准具有其制定速度快、对市场需求响应及时、知识产权政策灵活、标准推广高效等优势。《报告》认为,企业联盟与传统的标准组织最大区别是联盟成员一般是标准中涉及的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而标准组织成员则是标准的利益相关方的代表,联盟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权。
随着企业联盟标准化需求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正式标准组织也在积极采取措施。IEC明确提出要重视和深化与联盟的合作,美国将联盟标准作为全球标准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ISO和IEC开发了国际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并开发新型标准化文件形式,IEC、欧洲标准化协会、英国标准学会、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都设立了联盟标准服务和支持机构。我国的企业联盟标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6年底,信息产业领域的标准工作组共有26个,包括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简称闪联标准)工作组、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工作组等。
《报告》分析了企业联盟标准的发展趋势:一是过程更加开放,企业联盟的标准化过程更加注重开放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标准日益正规化,联盟标准吸取传统标准组织吸收广泛的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民主决策机制等方面的优势,有些联盟组织自发地采用开放性的标准制定流程,有些联盟将其标准提交给正式标准组织作为正式标准的提案。三是需求日益受到重视,传统标准组织在积极采取措施,满足企业联盟标准化的需求。四是对联盟标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知识产权政策和程序、以及联盟标准导致的市场垄断问题的研究日益成为政府和学术界的热点。
背景资料
企业联盟标准产生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计算机、互联网、通讯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领域产品和技术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技术创新与变化的速度超过了传统标准组织制定标准的速度。在这些技术快速发展的领域中的企业认识到,必须尽快制定新技术的规范以迅速打开市场,若通过正式标准制定程序和途径,形成标准的过程和时间过长。然而,单个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局限性,无法左右市场,不能独自控制标准,于是,具有共同市场利益的企业相互妥协,结成企业联盟,共同制定联盟标准。
作为正式标准的补充,联盟标准利用其制定速度快、对市场需求响应及时、知识产权政策灵活、标准推广高效等优势,在国家经济和市场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信息通信等技术发展迅速的领域,企业联盟制定标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专利许可
联盟标准中的专利许可方式一般包括:合理非歧视许可、合理非歧视免费许可、专利池许可和事前披露的合理非歧视许可。
合理非歧视许可就是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合理非歧视状况下,对任何标准使用者提供专利技术的许可,可以以支付合理、非歧视的许可费为条件,也可以与被许可方的专利的交叉许可为条件。合理非歧视免费许可就是要求专利权持有人对其控制的专利的必要权利要求以合理非歧视的条款做出免费许可,一些联盟为了推广其技术,在联盟标准中常常采取这种许可模式。专利池许可为用户实施标准提供了一站式的专利许可的解决方案,推动了新技术的使用和创新。事前披露的合理非歧视许可要求在标准制定颁布之前,必须披露专利技术以及专利申请的存在,这种方式保证了在标准制定前建立透明的技术竞争市场,使标准实施有一个合理的成本,有利于标准的推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