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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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B/T 10823-2012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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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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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在畜禽肉制品加工中适当使用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原则,以及含有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加工畜禽肉制品标签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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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non-meat protein products in processed meat and poultry products |
中标分类: |
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22肉类加工制品 |
ICS分类: |
食品技术>>肉、肉制品和其他动物类食品>>67.120.10肉和肉制品 |
采标情况: |
CAC/GL 15-1991 MOD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日期: |
2012-12-20 |
实施日期: |
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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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起草单位: |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 |
起草人: |
张立峰、孟凡场、丁元文、王玉芬、陈松等 |
批文号: |
38481-2013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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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修改采用CAC/GL15-1991《畜禽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非肉类蛋白制品导则》(英文版)。本标准与CAC/GL15-1991相比,主要技术修改如下:
———将原文的(ⅰ)和(ⅱ)合并为一条;
———原文中定义改为GB/T1.1—2009版的写法;
———原文定义中对“非肉类蛋白质”的举例改为“注解”的形式;
———删去了原标准中5.2条款中(ⅰ)蛋白质质量检测和(ⅱ)保证营养性的提示。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靖江双鱼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喜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立峰、孟凡场、丁元文、王玉芬、陈松、田英刚、吴冬、陈楚锐、杨鲁宁、褚洁明、赵瑞连、滕用雄、张曰富、刘振宇、陈文华、张春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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