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1—2011)对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对放射性甲状腺疾病的研究有了新进展,针对标准使用时发现的问题,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考虑与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标准的衔接和一致性,对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对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及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处理原则。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不是单一疾病,而是甲状腺组织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引起的一组甲状腺疾病,本次修订增加第8章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改变等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依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的基本原则,要同时满足疾病认定原则、危害因素判断原则及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判断原则。
本次修订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者提供科学、恰当、适用的诊断依据,便于对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做出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提高我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技术水平,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