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核医学设备得到大量应用,目前已经发布了多项核医学防护相关的标准。《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以《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为主体,对8项核医学防护相关标准进行了整合修订。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标准中规定了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总则、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操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患者或受检者放射防护、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放射防护管理要求、尸检放射防护要求、131I治疗患者住院期间的放射防护要求、粒籽源植入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放射防护要求、应急处理要求。
总则包括管理要求、正当性要求、最优化要求。诊断中的正当性要求指出, 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技术外,宜尽量避免对怀孕的妇女使用诊断性放射性药物;若必须使用时,应告知患者或受检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技术外,应尽量避免对哺乳期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若必须使用时,应建议患者或受检者适当停止哺乳。
治疗中的正当性要求指出,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对怀孕的妇女不应实施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药物。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应对胎儿接受剂量进行评估,并书面告知患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