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整合了9项不同放射治疗设备的放射防护标准或设备相关的放射防护部分。标准中放射治疗设备涉及目前在用的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治疗机、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后装治疗机、X射线及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术中放射治疗的移动式电子加速器、医用X射线治疗机、低能X射线放射治疗设备和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等,但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粒子植入、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的放射防护。
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防护的管理要求、正当性要求、最优化要求、质量保证要求、放射治疗设备防护性能要求、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治疗操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放射防护检测方法与要求、应急处理要求。
标准中涉及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按照共性部分统一要求、特殊放射治疗设备部分单独明确要求的方式进行整合制定,最终和临床实际放射防护目的匹配,方便管理,易于放射治疗设备相关厂家、使用单位及监督检测机构工作使用,促进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相关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使放射治疗患者最大获益同时保护职业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安全。
本标准在使用时要根据放射治疗设备类型,在标准中统一要求部分和特殊要求部分分别查找对应的治疗机房放射防护要求。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