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创设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机制,并授权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特区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1月7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由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并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为开门立法,《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1月19日前可反馈。
创设区域生态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
现有特区环保条例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已多次修正,但仍难以适应现状。目前深圳生态环境管理存在“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清晰、工业企业入园难、生产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监管难、‘散乱污’企业整治缺乏长效机制、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需否办理环评手续规定不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碎片化、区域联防联控动力不足”等问题,亟须立新废旧,出台新法。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从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层面构建全方位的生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包括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等制度;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度;规划、建设、整合城市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建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制度;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作为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内容,依法引进各类资金投资国内气候项目等。
《条例》还创设了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机制:首先,由市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其次,对划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再者,在已开展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根据评价结果和准入清单的要求制定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名录,名录之外的项目无须进行项目环评。
推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治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圳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案,提出不少远高于国内普遍水平的生态环保新要求。《条例》拟授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借鉴先进标准,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目前,产品的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已纳入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其他的标准制定权限正在积极争取中。
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之一,目前虽已形成了深港和深莞惠经济圈(3+2)生态环境合作定期交流机制,但联防联治协作缺乏强有力机制,特别是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标准适用等方面,各地区和地市之间工作进展存在一定差距。
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例,在柴油车污染管控力度、船舶污染控制重视程度、大气排放执行标准上进度不一,联防联治效果不明显。为此,《条例》拟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联防联治,要求市政府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处理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防治措施,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制度
在执法方面,《条例》拟推行“智慧执法”。一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网格监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社会监督员和媒体监督等全民监督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明确科技手段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比如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比对的自动监测监控、遥感监测等设备取得的数据等;三是建立数据共享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整合排污许可、环境执法、环境督查、企业环境信用等数据,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等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另一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责任追究和以信用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制度。
其中,对擅自新改扩建项目、无证或者吊证后排污、超标排污、偷排直排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额度,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行政相对人守法。
但也适当扩大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范围的界定,符合“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除本次违法行为外,近3年内没有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记录的”不予处罚。
“该制度旨在给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的机会,促使其积极主动守法,同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清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同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和差异化管理制度,通过信用动态评价,探索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促进企业守法,将环境信用失信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深圳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说。